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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0 | 见义勇为需要制度激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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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日傍晚7时20分,一名女司机在广东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,被两名匪徒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。让人惊讶的是,这位女司机沉着应对,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摔下摩托车,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,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,目睹此情此景的群众纷纷盛赞其勇敢。(7月3日广州日报)
  这起事件其实包含着两个关联案件,一件是女司机见义勇为,抓住两名劫匪;另一件是女司机违章行驶,交通肇事。
  按照既往惯例,往往是“桥归桥,路归路”,将两个案件分开处理,即对第一个案件中女司机见义勇为抓劫匪的行为给予表彰奖励,而对第二起案件中女司机违章驾驶交通肇事行为,则按照交通法规,判其承担相应责任。
  让道德归道德,法律归法律,这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,本身无可厚非。但是,这种做法又不免“冷冰冰”,对弘扬社会风气,提倡见义勇为,起不到正向激励效应。
  社会需要英雄,中国虽然提倡见义勇为,但一直缺少鼓励见义勇为的制度,对见义勇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,没有哪条法律法规予以明示。如果明确规定在见义勇为中造成不良后果的,由相关组织负责,由政府埋单,如在女司机驾车撞伤劫匪中,对女司机的违章驾车撞人情节可以考虑为正当防卫,或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,如果要负民事责任,也由见义勇为基金埋单,见义勇为者就少了后顾之忧,从而可以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。
  其实,公民的见义勇为是代国家履行了超出本身职责的义务,如在这起女司机抓劫匪事件中,如果不是女司机“越位”抓匪,这项工作势必要由公安部门来行使,侦破,抓捕,取证,将有很多工作要做,花费巨大人力物力不说,最终还不一定能破得了案,给政府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。
  为此,当英雄出现的时候,我们更应该好好地保护,对英雄在见义勇为中的“出格”行为,由法律赋予他们“豁免权”。当前,不少地方虽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,但它大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,资金来源没有保障,能救济的数额较小,受惠的对象较少。而破除制度上的尴尬,建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国家补偿和鼓励的制度,政府社会共同努力,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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